电话那头的范健,显然没想到凌羽会这么霸气的回答,一时之间有些懵逼。
而凌羽没等范健反驳,便继续说道:
“偷东西这种行为,我相信正常人都知道,这是一种犯罪行为。”
“在刑法中,这种犯罪行为的罪名为盗窃罪!”
“但是捡东西这种行为,在正常人看来,只是一种普通行为。可是很多人都不知道,其实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及一个罪名!”
“这种罪名,就是侵占罪!”
“我国刑法第270条就有明确规定了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、他人的遗忘物、埋藏物占为己有,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。!”
“而根据刑法明文规定,触犯侵占罪的行为人,那是要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!”
“如果数额巨大,甚至可以处到二年到五年有期徒刑!”
“那么在什么情况下,捡东西的行为可以被法律定义为侵占罪呢?”
“一共有两种情况。”
“第一种情况,就是你帮别人保管一个东西,但是你将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!”
“我举个例子,我的好朋友张三要出一趟远门,于是他把他的充气女朋友寄放在我家,结果我觉得他的充气女朋友用起来很舒服,于是我就把他的充气女朋友藏了起来,不还给他了!”
“那么我这种行为,就是属于典型的保管物侵占!”
“那么第二种情况,就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葬物非法占为己有,并且数额巨大,拒不归还!”
“这种行为,也是属于侵占罪!”
“但是这种行为的侵占罪呢,必须要告诉执法部门,才能进行处理!”
“而且它的立案标准比较高,比一般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要高很多!”
“一般来说,侵占罪至少要一万块钱才能够达到立案标准。”
“而盗窃罪呢,很多人都知道,1000到3000之间,都是可以立案的。”
“那各省市自治区在1000到3000之间,都可以进行具体确定。”
“甚至有些盗窃呢,都无需数额巨大就可以构成,比如扒窃,入户盗窃等行为!”
“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呢,就是你在出租车上捡了一个包,那就要看这个包是属于遗忘物,还是他人占有物!”
“就像我之前所说的我小时候那个经历一样。”
“那些掉在那个商城收银柜下面的零钱,可能是收银员掉的,也可能是顾客掉的。”
“那么这些掉在柜子下面的零钱,到底是遗忘物呢?还是他人占有之物呢?”
“那么这就是区分问题的关键!”
“如果是遗忘物,你捡了那就是侵占,如果金额达到一万块钱,那就是侵占罪!”
“如果没有达到一万块钱,那就是没有构成犯罪!”
“而且侵占罪是亲告罪。”
“但是如果是他人占有之物,你只要拿了,你就构成了盗窃罪!”
“而盗窃罪呢,它可是属于公诉案件。而且立案的数额标准也比较低。”
“那么现在,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。”
“就是法律中有一个无因保管占有的问题。”
“虽然别人的东西掉了,但是如果掉在一个特定的场所,那这个东西其实是归这个特定的场所所占有。”
“因为这个特定的场所,有无因保管的占有义务。”
“范健,我这样说,以你的智商,可能很难理解。”
“我现在举个例子说明一下。”
“昨天是七夕节,我的好朋友张三带着他的充气女朋友去住酒店,后来他的动作太用力,然后不小心把自己的充气女朋友搞漏气了,于是第二天早上遗忘在了酒店的房间里面。”
“这个充气女朋友虽然是张三遗忘在房间里面,但是这个时候,这个充气女朋友已经归酒店所占有了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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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5章 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[1/2页]